一、邵东县政府采购操作规程
(一)、采购申报审核
1、单位需要采购《邵东县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招标数额标准》列举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应填写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交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进行审核。
2、财政局业务股室根据单位批准的预算内外收支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概(预)算,审核同意签字后,交县政府采购办进行登记,确定采购方式和时间。
(二)、采购时间确定
1、政府采购办应根据采购单位和申报采购的种类和总量,定期组织采购活动。
2、政府集中采购活动,正常情况每季进行一次;特殊情况急需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出具报告,经主管部门确认签字同意后,政府采购办核定,理由充分的可提前给予采购。
(三)采购资金集中和支付方式
1、采购项目属财政拨款专项安排资金的,采购单位履行正常的审核审批手续后办理拨款,财政局应将预算安排的采购资金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2、采购项目属采购单位自筹资金的,在申报审批登记后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单位应将采购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资金不到位的,政府采购办不得给予组织采购活动。特殊情况需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采购单位在进行采购申报时应作出明确的分期付款计划。
3、属财政拨款专项安排一部分资金和采购单位自筹一部分资金的拼盘采购项目,采购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预算额先到位后,财政方可拨款实施采购活动。
(四)采购方式和原则
1、政府采购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般不得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2、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原则上应委托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县政府采购办确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3、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信用和效益的原则。
4、采购过程中的招标文件、评价报告、采购纪要等资料,采购单位须报送政府采购办一份备案。
(五)合同签订
1、同一物品多单位同时采购的,可由政府采购办,也可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和中标商签订合同。
2、单位采购的单一物品,应由采购单位与中标商签订合同。
3、签订的合同不得改变招投标时约定的实质性条款。
4、合同的履约权由采购单位执行。
5、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单位应当将有关合同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书面报政府采购办。
6、签订的采购合同须报送政府采购办一份备案。
7、合同的履行验收,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合同的质量验收,原则上由第三方负责。政府采购办不得参加合同履行验收工作。
8、供应商发生违反合同的行为,采购单位应将供应商的违约情况书面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六)采购资金结算支付
采购单位应提供采购合同、验收单、供货单位发票等票据,交政府采购办审核无误后,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中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七)采购资金结余清算
1、政府采购办组织的每批(次)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分单位办理采购资金结算,结出资金节约余额。
2、单位自筹采购资金的结余余额在采购活动结束后15日内,政府采购办可按采购单位原划付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资金来源渠道返回,也可留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作为单位下次采购资金。
3、财政拨款专项安排采购资金的结余额,政府采购办应设立“政府采购资金结余”帐户反映,年底汇总一次转入国库,列入财政再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属于财政专项拨款和单位自筹资金共同负担的拼盘采购项目,结合资金按资金结构比例分配。
二、动用预备费审批程序
1、单位提出申请。
2、预算股会同对口支出股室审核并提出意见。
3、分管副局长审核并提出意见。
4、财政局长审定。
5、报县政府审批。超过5万元(含5万元)报县人大备案。
6、预算股下达预算指标。
三、小车控购审批程序
1、单位写出申请报告。
2、县控购办审核。
3、财政局长审定。
4、县控购领导小组审批。
5、报市控购办办理有关手续。
四、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办事指南
1、耕地占用税、契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县农税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窗口,指派专人负责,办理全县范围内当年批地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手续,办理县城城区、廉桥药都产业园、仙槎桥五金工业园、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等房地产交易契税征收手续。窗口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服务纳税人为宗旨,依法、依规、依率征收税款。
2、县城区范围以外的房地产交易由各乡镇农税所按规定征收契税,开具税票的同时,开具契税交清报告单,纳税人持契税交清报告单、完税证、房地产交易合同等资料到征收窗口办理契税交清证明。
3、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批非耕地占用耕地的、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少征漏征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逃避纳税的,由各乡镇农税所负责清查追缴税款。情节严重的,由县农税局或税警大队财税中队立案查处。
4、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手续的办理: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单位或个人,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县农税局申报填写好《减免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县农税局签署意见。占用耕地30亩以内由市农税局审批;占用耕地30亩以上、1000亩以下由省财政厅审批;占用耕地1000亩以上由财政部审批。符合契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县农税局提出减免申请,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资料,减征、免征额5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契税征收机关审批;超过5万元的,报市级契税征收机关审批;超过40万元的,报省契税征收机关审批。
5、采取国土、房产、财政三个部门共同把关的办法。凡是没有交清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纳税人,国土、房产部门不得办理耕地报批和房地产权属转移过户等有关手续。
6、税额税率:契税税率为4%。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国有土地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搬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着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②土地使用权赠予、房屋赠予,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③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为:专业菜地、水塘(鱼塘)、水田每平方米10元;旱土每平方米8元;园地、经济林地、山林地等其他农用土地每平方米6元。农民新建自用住宅,耕地占用税按上述标准减半征收。
五、收费项目审批程序:
1、单位申报
2、股室审查
3、分管领导审核
4、主管领导审批
5、办公室行文
六、票据领用、缴销程序
(一)票据领用
1、提供收费许可证及收费文件依据和领用帐本及已用票据存根
2、专管员审核
3、发放票据领用证、领用帐本
4、发放相关票据
(二)票据缴销程序
1、填制票据缴销明细表
2、票款同步审核
3、票据使用检查
4、专管员签字核销
5、领用新的票据
七、收费案件处理程序
(一)检查程序
1、监督检查
2、核实
3、股室提出处理意见
4、领导审批
5、办公室行文
(二)举报程序
1、接受举报
2、调查取证
3、核实
4、股室提出处理意见
5、领导审批
6、办公室行文
7、回访
八、会计办证、职称、年检收费标准
(一)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试
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档次。初级职称、中级职称考试:一般在9至10月报名,12月领取教材,3-5月组织培训,5月下旬考试,8月公布分数,9月填写证件,11月发放证件,报名地点:县财政局。
高级职称一般在6月组织报名,报名地点:市财政局。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
报名时间:3-4月,报名地点:县财政局,报考科目:会计基础、法规与思想品德、计算机基础、计算机应用。
考试时间:7月或9月,培训时间:4月至7月,11月公布成绩,12月办理证件。元月发放证件。
具体收费标准和报名时间以省厅文件为准,请于3月或9月查询。
(三)收费标准
1、初级职称、中级职称考试,报名费每科35元,资格审查费10元/人,资料费按实收取。
2、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电算会计70元/人,会计基础40元/科,法规与思想品德40元/科。
3、工本费15元/本。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100元/人,资料费按实收取。
5、会计证,会计职称考前培训费120元/科,电算会计证考前培训费450元/人。(自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