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和财政预算、财务、会计方面的法规、条例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全县财政工作。
(二)编制年度县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预算执行。代编全县财政收支预算,汇总县财政总决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报告本级预算、预算执行和财政总决算。
(三)管理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基金。
(四)管理财政、行政、政法和教、科、文支出。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负责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五)管理国有资产。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转让和处置以及产权纠纷调处与报请行政仲裁。
(六)管理财政经济发展支出;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负责财政支农、农业财务管理。
(七)管理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八)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执行国债发行计划。
(九)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负责会计委派和集中会计核算工作。
(十)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一)制订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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